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彦芹,女,1951年8 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彦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彦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文明,男,1954年6 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海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彦芹、赵彦菊、赵彦兰、徐文明(以下简称赵彦芹等四人)因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行初234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彦芹等四人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彦芹等四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彦芹、赵彦菊、赵彦兰、徐文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