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焕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张秋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焕东与被申请人张秋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焕东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秋石名下的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洪霞自愿以其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存单20000元为申请人徐焕东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焕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秋石的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张秋石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同时冻结担保人张洪霞的银行存款20000元(开户行: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名:张洪霞、开户账号:21×××60),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90元,由申请人徐焕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