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卫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告: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JHC03。 法定代表人:谭亲山。 委托代理人:刘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郑市民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观音寺镇林庄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XBLH0N。 法定代表人:赵宏超。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卫方诉被告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郑市民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卫方诉称,2019年9月8日,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由新郑市民聚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新郑市八门山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项目中径山菊花台园区布置工程项目所需装饰材料交由原告采购,双方为此签订《水电材料购销合同》一份,后经核算,被告应付原告各种材料款共计132545.8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3254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和原告杨卫方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也没有授权和委托任何人对外签订任何采购买卖合同,原告方起诉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任何对外法律行为必须经我公司盖章签字认可,买卖合同的签订实际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关于合同履行的纠纷管辖,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杨卫方与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水电材料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如调解不成,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有效。原告杨卫方的所在地为长葛市,故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上海秦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