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陆贾山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萍。
被执行人:赵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莉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莉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莉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9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