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班马更作,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

被告:游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班马更作与被告游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班马更作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班马更作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班马更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班马更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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