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兆兰,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被执行人:刘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兰兆兰申请刘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22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立辉应支付申请人兰兆兰欠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2319.65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222执644号案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宇锋
审判员 宁敏华
审判员 梁 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