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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裕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徐家埠105号。

诉讼代表人: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傅忠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戴凌燕,管理人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刘裕灵与被告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京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裕灵,被告杭州京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戴凌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裕灵起诉称(变更后):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管理人扣减报销的普通债权123072元(不含管理人已确认的730175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10月始,因被告杭州京庐公司位于桐庐县横村镇的房地产项目处于不正常状态,导致被告只有支出而无任何收入,原告作为被告的实际控制人,为保证被告日常运营,其开支只能向外举债才得以支付。2018年3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杭州京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债权,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因原告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结果提出异议,被告管理人于2021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债权复核通知书》,管理人在原告申报的债权中扣减了原告从被告处的报销费用123072元(其中过境费10203元、汽油费26135元、办公费6876.5元、通讯费800元、住宿费18039.5元、差旅费738元、交通罚款280元、刘玉军领取业务费60000元)。原告认为,自2013年10月以来,为保证被告公司正常运营支出的上述相关费用123072元系合理费用,且实际已经支付,被告管理人从原告债权中扣减上述报销金额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杭州京庐公司答辩称:管理人在认定原告债权时核减了其从被告处的报销费用2802839.3元,现经重新核对,已经核减项目中的部分过境费10203元、汽油费26135元、办公费6876.5元、通讯费800元、住宿费18039.5元、差旅费738元、交通罚款280元、刘玉军领取业务费60000元,共计123072元,根据报销单据等综合分析,可以认定上述费用系用于被告经营活动的合理开支,可以不从原告债权中扣减,最终由法院审核确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自2013年10月开始,被告杭州京庐公司在桐庐县横村镇开发的翡翠城房地产项目处于不正常状态,原告作为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在2013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从被告处报销了过境费、租车费等费用共计2802839.3元。

2018年3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被告杭州京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杭州京庐公司的管理人。

2018年6月6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141950000元。2021年6月4日,管理人向原告出具债权复核通知书,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债权73017529元,该金额中扣减了原告从被告处报销的不合理费用2802839.3元。后原告认为报销费用2802839.3元中123072元(其中过境费10203元、汽油费26135元、办公费6876.5元、通讯费800元、住宿费18039.5元、差旅费738元、交通罚款280元、刘玉军领取业务费60000元)系用于被告经营活动的合理开支,不应当从原告债权中扣减,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已报销费用123072元,审理过程中经管理人重新核对,认为系用于被告经营活动的合理开支。结合报销凭据及被告公司性质、经营状况等因素,本院审查认为过境费10203元、汽油费26135元涉及地点主要为江西、桐庐、杭州等地,办公费6876.5元、通讯费800元、住宿费18039.5元、差旅费738元、交通罚款280元、刘玉军领取业务费60000元均与被告房地产经营业务相关,报销标准也属合理范围,上述费用可以认定系用于被告经营活动的合理开支。管理人将上述合理报销费用从原告申报债权中予以扣减并无依据。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刘裕灵对被告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23072元(不含管理人已确认的普通债权7301752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1元,由被告杭州京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刘裕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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