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张谷英镇。 被执行人:曾燕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张谷英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清与被执行人曾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燕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清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燕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于2021年5月11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燕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燕平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荣 幸 审 判 员 陈雄文 审 判 员 汤满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荣吴林 书 记 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