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超,系该联社后新秋信用社主任。
被申请人: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彰武县信用联社称,2017年9月29日,郑辉因饲养牲畜向彰武县信用联社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至2020年9月28日,年利率4.35%。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上浮30%后加收罚息。贷款到期后,郑辉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止2021年9月4日,仍欠贷款50000元,欠利息和罚息合计4787.23元。彰武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和信贷系统截屏,要求郑辉给付贷款50000元,支付2017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4787.23元,并从2021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后支付罚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彰武县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郑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元,支付2017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4787.23元,并从2021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后支付逾期利息。
申请费345元,由被申请人郑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