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本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吴道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道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裁定书规定的内容,即向申请人肖本江支付人民币32167元,执行费383元。但被执行人吴道均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月8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道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经查被执行人吴道均没有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和债权,位于钟山区,有丰田牌和江铃牌车辆各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吴道均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道均当前的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21执90号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祖龙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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