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卢德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赣1030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德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赣02刑更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德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消费金额为5793.3元,狱内年消费金额较高,本次减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德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故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出具“罪犯卢德兴,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建议减刑幅度从严”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罪犯卢德兴可提请减刑9个月,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从严报请减刑8个月,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已缩减的减刑幅度,本院不再重复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德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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