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田政,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辉,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萍,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邹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田政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启华银行存款124206.37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田政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为629040104602021000064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邹启华的银行存款124206.3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