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岁岁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九大街永威梅隆公馆6号楼1单元1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魏存明与河南省岁岁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岁岁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岁岁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