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史继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胡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史继祯、胡红等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于2021年7月22日以(2021)豫0411执16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史继祯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史继祯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史继祯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45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