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海姣,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希可家居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1078号1-2幢1-4层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B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8MA2B0Q7W8G。

法定代表人:吴玥。

被执行人:吴玥,女,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护照号码G20605355。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王海姣与被执行人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希可家居用品经营部、吴玥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希可家居用品经营部、吴玥应付案款79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8月17 日,被执行人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希可家居用品经营部、吴玥仅零星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玥应于2021年5月3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截至2021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79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希可家居用品经营部、吴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海姣。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希可家居用品经营部、吴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9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华 康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袁 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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