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明飞,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告:周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明飞与被告周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原告因周转资金困难,向被告借款60万元,并向被告抵押了价值107万的大马力一辆、价值28万元的CRV越野车一辆、价值34万元的装载机一辆。2015年12月5日、6日被告从其媳妇李秀琴的卡上分别向原告转款40万原和15.2万元计55.2万元,约定月息为8分。原告一直资金紧张无力还款,被告就提出与原告合伙,60万元借款算合伙资金,让原告偿还利息就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利息5万元,被告要求将CRV越野车卖了偿还利息,被告找到杨俊替原告偿还了剩余车辆贷款37021元,此车辆卖了123300元于2016年5月30日转账给杨俊,折抵后算原告偿还被告利息86279元,装载机折抵12万元。后经核算,原告共计向被告偿还利息256279元,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利息66240元(552000元X24%/12个月X6个月),原告多支付利息190039元,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讼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经常住所地在奎屯市润泽园7幢2112号,双方发生的纠纷应当由被告常住地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经常住所地在奎屯市润泽园7幢2112号,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奎屯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奎屯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