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罗晃,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宏艳,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木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石四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木英、石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6元,由原告湖南炎0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叶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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