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抚顺百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318738574F,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56-3号楼1单元1301号。
法定代表人:姜贵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百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百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