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况桂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朱阳,男,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古国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况桂才与被告古国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况桂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00元,由原告况桂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