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柏春,女,1977年,10月12日,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胡占春,男,1976年9月28日,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李再刚,男,1975年4月29日,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范景波,男,1964年11月17日,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柏春与被告胡占春、李再刚、范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柏春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柏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柏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尹柏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冬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