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柏春,女,1977年,10月12日,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胡占春,男,1976年9月28日,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李再刚,男,1975年4月29日,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范景波,男,1964年11月17日,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柏春与被告胡占春、李再刚、范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柏春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柏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柏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尹柏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冬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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