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松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路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2135736T。
法定代表人:洪辉,职务经理。
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65XG。
法定代表人:王伯航,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松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松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松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松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市松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13元,由原告重庆市松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银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