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曲沃县XXXXXXXXXXX,身份证号:1XXXXXXXXXXXXXXX。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曲沃县XXXXXXXXXXX,身份证号:1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山西曲沃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曲沃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异议人)刘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王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刘某、王某称,法院在执行(2021)晋1021执436号案件中,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由于申请人刘某身患肝硬化、凝血功能障碍、低蛋白血症、低氯低钠血症等严重疾病,账户内存款是由水滴筹、亲朋好友等借来的治病钱,也是申请人刘某的救命钱,如果将冻结的存款执行,将会对申请人刘某病情治疗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故现请求贵院解除对二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山西曲沃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异议人)刘某、王某、李某、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10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联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及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4608.47元;同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联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账户及其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共计人民币36723.02元。刘某、王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所冻结的十四个银行账户的存款系刘某的治病钱,法院的冻结行为,会对其病情治疗造成不利后果,故请求解除冻结。同时提供临汾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曲沃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住院票据、滴水筹网页截图、检查报告单等证据。另查明,刘某、王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给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本案异议人刘某提供证据证实其患有肝硬化等重大疾病,需继续住院治疗;为治疗疾病,王某在滴水筹上为刘某筹集治疗款13618元,现已汇入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的账户内,该账户内存款应为刘某治疗费用;另外根据刘某的病情程度,继续治疗仍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及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本院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人性化执行原则,适当解除异议人部分账户,以维持刘某必要的医疗生活费用。故异议人所提异议部分成立,依法酌情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21)晋1021执436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十三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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