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主要负责人:洪粮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贝贝,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鹏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赵鹏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鹏朝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业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义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