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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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广平)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王家庄村(成峰公路西头)。

负责人:王少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系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广平县建设路西段。

负责人:焦振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郭志强与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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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郭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赔偿)工程款2300000元;2.诉讼费及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广平县幸福港湾小区七、八、九号楼及2层商业楼,原告在施工进行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滞无法继续施工,该情况持续至2017年,给原告造成损失。2017年经双方协协商确认,因被告原因造成了原告损失,被告赔偿230万元。确认上述情况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一年内付清欠款。现被告仍没有履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广平县幸福港湾小区的开发商,并与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郭志强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且原告郭志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告郭志强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郭志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郭志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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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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