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

法定代表人:张韶峰,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民,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有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审理经过 原告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被告卢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 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扶贫互助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月占用费率6.3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扶贫互助协会原名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被告是大水村村民。2017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扩大养殖,约定借期至2017年12月20日,月占用费率6.35‰。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按期全额偿还。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是被告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被告拖延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提起诉讼。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于本案立案前已注销,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注销而消灭,现仍以其名义起诉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景泰县中泉镇大水村扶贫互助协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性明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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