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松花江大街23号。 负责人:孔令柱,职务:行长。 被告: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被告: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被告: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诉被告王建国、于德、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