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住太原市。
被告:张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