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凤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上诉人:高耀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原审被告:高耀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卜凤强因与被上诉人杭国华、高耀国以及原审被告高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凤强以已与杭国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卜凤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卜凤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判决书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卜凤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