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中华路105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四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唐梓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西源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闵桥工业集中区48-2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悦。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源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安宁市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之申请,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