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男,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

被告:孙某,男,57岁,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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