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彪,男,汉族,1985年04月08生,住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刘吉星,女,汉族,1984年09月25生,住洛阳市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彪与刘吉星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豫03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吉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彪支付欠款91855元及利息12859.7元。因被执行人刘吉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吉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吉星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5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财付通账户及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因余额较少不予扣划,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2日再次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无不动产。
3、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无证券。
4、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有豫C×××××号车辆,2021年6月21日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2024年6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已告知申请人陈彪需提前十五天申请续封。
5、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的保险,经调查无法处置。
三、2021年6月8日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6月8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
五、2021年8月1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吉星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六、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刘吉星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七、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吉星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刘吉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刘吉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件债权尚有106026.7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吉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吉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