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守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单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单守高与单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单小林应于调解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单守高3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因被执行人单小林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单守高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305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单小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单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求情况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此审查核实并经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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