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泓吉健康食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河东裕兴家园26号门市。 经营者:朱淑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王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泓吉健康食品店与被告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鸡西市鸡冠区泓吉健康食品店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西市鸡冠区泓吉健康食品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准许鸡西市鸡冠区泓吉健康食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鸡西市鸡冠区泓吉健康食品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慧 审 判 员 孙鹤文 审 判 员 李熹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申 鹏 书 记 员 闫海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