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时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朱伊翔,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绍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时强与被告余绍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以“本案在诉讼立案后,罗山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至今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时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时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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