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时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朱伊翔,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绍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时强与被告余绍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以“本案在诉讼立案后,罗山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至今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时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时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