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广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岩,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蓝色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16层7号。

法定代表人:毛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广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蓝色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广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吉广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丰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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