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州市信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石梯村207国道金山油城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33064452XG。

法定代表人:凌信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扩,公司员工。

被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系被告杨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图富,玉林市玉州区金弘正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贺州市信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原告贺州市信有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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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贺州市信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贺州市信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邝鑫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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