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四间房政通大道180号。 负责人:王守河,职务: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李西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与李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西花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西花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转让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燕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