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321号。
负责人:龙石林,系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郭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刘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某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郭来、刘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来、刘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来银行存款163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郭来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光华银行存款409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刘光华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