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被执行人:唐合迎。
被执行人:庄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合迎、庄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执行的法律裁判文书生效后,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给上列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或落实以下执行线索:一、本院于依法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二、本院依法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2021年7月1日被执行人唐合迎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广翠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前还款20000元及诉讼费530.5元;自8月1日起,每月还款5000元,至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657元由被执行人唐合迎承担。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较长,本院认为应当予以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合迎、庄艳(2021)鲁1102执167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