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充三野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大道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77563473W。、

法定代表人:王运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明,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住所地西充县多扶镇工业园区西南大道(澜苑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29UK755。

负责人:李军。

被告: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金履一路218号优博广场2栋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935996P。

法定代表人:张焕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三野水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三野水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应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三野水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南充三野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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