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夏淑英。

原告: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淑英。

原告:房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洪磊。

被告:房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

被告:房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淑英、房某1、房某2与被告房某3、房某4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分割的系房屋的拆迁款,故原告起诉被告房某3、房某4系主体错误,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淑英、房某1、房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退还原告夏淑英、房某1、房某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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