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永信恒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三区22号楼1-107。
法定代表人:姜爱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华,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原告陈志彬与被告北京永信恒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志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志彬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异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