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邓霞,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坤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小冲与被告陈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坤建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小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开门厂加工室内门。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就找到我,让我借给被告些钱。当时我手里没由钱,我就通过支付宝网商贷、信用卡、百度网贷的方式为被告凑了71000元钱,我将这71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向我偿还了16000元,下欠55000元未偿还。2019年6月18日,被告针对其欠我的71000元钱的事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陈坤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借到陈小冲支付宝(网商贷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信用卡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百度(网贷)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共计71000元(大写:柒万壹仟元整)、截止2019年6月18日剩余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利息按实际另外计算,承诺8月31日之前还清。借款人:陈坤建”。被告却未按照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向我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向贵院具状起诉,望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坤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开办门厂,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被告找到原告借钱,原告就通过支付宝网商贷、信用卡、百度网贷的方式借给被告现金71000元,2019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6000元,下欠55000元未偿还。2019年6月18日,就借款这一事实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陈坤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借到陈小冲支付宝(网商贷40000元)、信用卡11000元、百度(网贷)20000元,共计71000元,截止2019年6月18日剩余55000元,利息按实际另外计算,被告承诺借款8月31日之前还清”。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陈坤建为原告陈小冲出具的借据一份及还款转账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坤建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是产生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对原告陈小冲要求被告陈坤建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虽原、被告双方约定有利息,但约定利息不明,从2019年6月18日起可以要求被告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坤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陈小冲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6月18日起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小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陈坤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新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