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 被告: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高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第三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高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戴某、第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8)云0524民再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原告、被告、第三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19)云05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昌宁县人民法院(2018)云0524民再2号之一民事判决,发回昌宁县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3月29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
一审法院查明
昌宁县人民法院提出,本案该院已经过原审和再审两次审理,原审被告对再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案件发回该院重审,不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另外,原审承办法官因违法办理本案构成犯罪已被判处刑罚,如由该院继续审理本案,当事人对该院的司法公信力可能提出合理质疑。基于上述特殊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本案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确实特殊,昌宁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符合实际,为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施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锐林 审判员 王晓敏 审判员 王文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雨晴 书记员杨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