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系丁超之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系金颖父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超因与被上诉人金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8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超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8民初9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丁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丁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丁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