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玉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职工,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美人松路。
法定代表人:王亮,局长。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珉,区长。
审理经过
原告韩玉虎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韩玉虎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玉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玉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1.00元,原告韩玉虎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10.50元,由韩玉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