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自由世纪广场1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龚雪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
审理经过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融信保公司)与龚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衢仲网裁字第1-10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龚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融信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135.27元(借款本金4281.57元、利息1683.7元、仲裁服务费120元、仲裁案件受理费5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龚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龚雪峰表示在外欠款太多,暂无力偿还债务。
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4日、6月22日、7月24日、9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龚雪峰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车辆等信息,查明其名下银行账户和互联网账户有零星余额,本院已进行网络冻结处理,除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18日,被执行人龚雪峰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36元案款,并向本院缴纳50元执行费。
三、已向被执行人龚雪峰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电话约谈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融信保公司,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本案执行标的金额较少,经多次网络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其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仅以网络查控到的财产为限,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网络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龚雪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40执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龚雪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融信保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