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方,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吴瑞香,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被执行人: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方、吴瑞香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9)宁05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67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151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较多。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均在另案中被冻结,此外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苟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