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昊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赵凯杰,男,山西省沁水县人,现就读于重庆交通大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昊栋与被告赵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昊栋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昊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昊栋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张昊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洁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闪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