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良卓,男性,1970年10月0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70××××××××,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执行人:宋迎春,男性,1969年12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住河南省驻马店上蔡县。
被执行人:郭林超,男性,1973年09月1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73××××××××,住遂平县槐树乡吴楼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良卓与宋迎春、郭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林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林超在中国银行26****63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